一 | 機構與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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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是否建立了與藥品委托生產相適應的管理機構,是否有組織機構圖,各管理機構職責權限是否明晰;是否明確了非臨床研究(如涉及)、臨床試驗(如涉及)、生產和銷售、上市后研究、藥物警戒等相關部門職責,并符合相關質量管理規(guī)范的要求。 | 機構設置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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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是否配備與藥品生產經營規(guī)模相適應的、足夠數量并具備相應資質能力(含學歷、培訓和實踐經驗)的人員。 | 人員設置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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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是否明確規(guī)定了每個崗位的職責,交叉的職責是否有明確規(guī)定,每個人承擔的職責是否適量;所有人員是否明確并理解與各自職責相關的要求;是否接受了必要的培訓。 | 人員職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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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是否設置了獨立的質量管理部門,是否明確其履行全過程質量管理職責、參與所有與質量有關的活動、負責審核所有與質量管理有關的文件。 | 質量管理部門職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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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企業(yè)負責人、生產負責人、質量負責人、質量受權人等關鍵崗位人員是否為企業(yè)全職人員;是否符合相關法規(guī)和質量管理規(guī)范有關要求;質量負責人和生產負責人是否未互相兼任。 | 關鍵崗位人員設置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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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針對具體藥品品種的生產和質量管理,是否明確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并形成文件。 | 具體品種責任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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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企業(yè)負責人是否全面負責企業(yè)日常管理,落實全過程質量管理主體責任;是否配備專門質量負責人,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資源,保證質量管理部門獨立履行職責;是否配備專門質量受權人,保證獨立履行藥品上市放行責任;是否負責處置與藥品質量有關的重大安全事件,確保風險得到及時控制;是否建立生產管理、質量管理的培訓考核制度;是否指定藥物警戒負責人。 | 企業(yè)負責人職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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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企業(yè)負責人是否具備醫(yī)藥相關領域工作經驗;是否熟悉藥品監(jiān)督管理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 | 企業(yè)負責人資質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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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生產負責人是否能夠履行與委托生產相關的生產管理職責,確保委托生產的藥品按照批準的工藝組織生產和貯存,并保證藥品生產質量。 | 生產負責人職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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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生產負責人是否具有藥學或者相關專業(yè)背景,本科及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或者執(zhí)業(yè)藥師資格;是否具有三年以上從事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藥品生產管理的實踐經驗;是否熟悉藥品生產管理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熟悉與委托生產產品相關的產品知識。委托生產無菌藥品的,持有人的生產負責人是否具有至少五年從事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其中至少三年無菌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委托生產中藥注射劑、多組分生化藥的,持有人的生產負責人是否具備同類型制劑產品三年以上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 | 生產負責人資質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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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質量負責人是否采取有效措施監(jiān)督質量控制和保證體系的良好運行和持續(xù)改進,監(jiān)督委托生產過程質量管理規(guī)范執(zhí)行;是否能夠確保委托生產過程控制和藥品質量控制符合相關法規(guī)要求、標準要求;是否能夠確保委托生產藥品生產、檢驗等數據和記錄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是否對藥品質量管理所有人員針對委托生產藥品開展培訓和考核。 | 質量負責人職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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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質量負責人是否具有藥學或者相關專業(yè)背景,本科及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或者執(zhí)業(yè)藥師資格;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從事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其中至少一年的藥品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是否熟悉藥品質量管理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委托生產無菌藥品的,持有人的質量負責人是否具有至少五年從事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其中至少三年無菌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委托生產中藥注射劑、多組分生化藥的,持有人的質量負責人是否具備同類型制劑產品三年以上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 | 質量負責人資質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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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質量受權人是否獨立履行委托生產藥品放行職責,不受企業(yè)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干擾;是否能確保每批已放行委托生產藥品的生產、檢驗均符合相關法規(guī)、藥品注冊管理要求和質量標準。 | 質量受權人職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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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質量受權人是否具有藥學或者相關專業(yè)背景,本科及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或者執(zhí)業(yè)藥師資格;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從事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從事過藥品生產過程控制和質量檢驗工作;是否熟悉藥品監(jiān)督管理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掌握與產品放行相關的知識。委托生產無菌藥品的,持有人的質量受權人是否具有至少五年從事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其中至少三年無菌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委托生產中藥注射劑、多組分生化藥的,持有人的質量受權人是否具備同類型制劑產品三年以上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 | 質量受權人資質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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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依據企業(yè)品種、生產規(guī)模等實際情況設置多個質量受權人的,是否覆蓋所有產品的放行職責;各質量受權人是否分工明確、崗位職責無交叉;臨時轉授權的,是否經過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yè)負責人批準;是否以書面形式規(guī)定轉授權范圍、事項及時限。 | 質量受權人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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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是否建立藥物警戒體系,藥物警戒負責人是否能夠保證藥物警戒體系有效運行和持續(xù)改進。 | 藥物警戒負責人職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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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藥物警戒負責人是否是具備一定職務的管理人員;是否具有醫(yī)學、藥學、流行病學或者相關專業(yè)背景;是否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或者中級及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是否具有三年以上從事藥物警戒相關工作經歷;是否熟悉我國藥物警戒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技術指導原則,具備藥物警戒管理工作的知識和技能。 | 藥物警戒負責人資質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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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質量管理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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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是否按照藥品管理相關法律、法規(guī)等要求,結合企業(yè)實際,建立健全覆蓋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全過程質量管理體系;是否針對委托生產的藥品開展生產、經營、藥物警戒、上市后研究等活動分別制定質量管理文件。 | 體系建立總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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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是否建立符合藥品質量管理要求的質量目標,持續(xù)改進質量管理體系,確保委托生產的藥品符合預定用途和注冊要求。 | 質量目標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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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是否建立有效的文件與記錄管理程序,對委托生產藥品質量管理體系相關文件、記錄等進行控制,確保相關文件、記錄得到有效識別和管理。 | 文件記錄管理總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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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是否對受托生產企業(yè)的質量保證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進行評估;是否按照藥品委托生產質量協(xié)議指南等有關要求簽訂質量協(xié)議以及委托生產協(xié)議。 | 協(xié)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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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所簽訂的質量協(xié)議是否符合委托生產藥品的特點和企業(yè)實際情況;是否細化質量管理措施;是否能夠確保雙方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銜接、確保藥品生產全過程持續(xù)符合法定要求;是否存在通過質量協(xié)議等轉移法定義務和責任的情況。 | 委托生產質量管理體系銜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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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自建質量控制實驗室進行檢驗的,其人員、設施、設備是否與產品性質和生產規(guī)模相適應,確保產品按規(guī)定完成全部檢驗項目。 | 質量控制實驗室及放行檢驗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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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由受托生產企業(yè)進行檢驗的,持有人是否對受托方的條件、技術水平、質量管理情況進行現場考核,確認其具有完成受托檢驗的能力;是否對受托檢驗的全過程進行監(jiān)督。 | 委托第三方檢驗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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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涉及委托第三方檢驗的,第三方檢驗機構是否具備相應資質;持有人是否對第三方檢驗機構資質和能力進行審核,并與之簽訂委托檢驗協(xié)議;持有人是否按規(guī)定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 | 委托檢驗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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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委托儲存、運輸、銷售等活動的,是否對受托方質量保證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進行評估;是否按照有關規(guī)定與受托方簽訂委托協(xié)議、質量協(xié)議;是否保留相關管理記錄。自行開展儲存、運輸、銷售等活動的,是否建立相應質量管理制度,并符合相關質量管理規(guī)范要求。 | 其他重要活動委托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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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是否建立藥品質量風險管理程序,并按照要求開展風險評估、控制、溝通等質量管理活動;對已識別的風險,是否及時采取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 | 風險管理總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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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是否建立藥物警戒體系;是否設立專門的藥物警戒部門;是否按照藥物警戒質量管理規(guī)范等要求開展藥物警戒工作,進行藥品不良反應及其他與用藥有關的有害反應監(jiān)測、識別、評估和控制等活動。 | 藥物警戒總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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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是否制定藥品上市后風險管理計劃,主動開展上市后研究,并基于對藥品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的上市后研究情況等,定期開展上市后評價,對藥品的獲益和風險進行綜合分析評估;是否根據評價結果,依法采取相應的質量提升或者風險防控措施。 | 上市品種風險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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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對附條件批準的藥品,是否采取相應風險管理措施,并在規(guī)定期限內按照要求完成相關研究。 | 附條件批準藥品風險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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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是否建立覆蓋生產用主要原料(包括生物材料、中藥材、中藥飲片、中藥提取物、動物來源原材料等)生產過程的質量管理體系;是否每年對生產用主要原料的供應商進行現場審核;各生產場地生產用主要原料的產地、來源、供應商、質量標準等是否一致;是否選派具有相關領域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熟悉產品生產工藝和質量控制要求的人員入駐受托生產企業(yè),對產品生產管理、質量管理全過程進行現場指導和監(jiān)督,確保生產工藝、質量標準等符合法規(guī)要求;由受托生產企業(yè)對物料、中間產品(原液)、成品進行檢驗的,持有人是否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對主要原料、中間產品(原液)、成品開展定期抽樣檢驗(抽樣檢驗頻次是否滿足:每生產10批次成品至少抽樣檢驗1批次;生產成品不足10批次的年度,當年至少抽樣檢驗1批次);發(fā)生重大偏差或者存在重大不良趨勢的,是否對主要原料、中間產品(原液)、成品的相關批次逐批抽樣檢驗,并開展持續(xù)穩(wěn)定性考察;在重大變更獲批后,是否至少對連續(xù)3批成品逐批抽樣檢驗;派駐人員工作職責及持有人抽樣檢驗等相關要求是否在質量協(xié)議中明確。 | 生物制品、中藥注射劑、多組分生化藥委托生產的質量管理重點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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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是否在質量協(xié)議和體系文件中規(guī)定持有人監(jiān)督受托方履行協(xié)議約定的義務;是否對受托方的質量管理體系進行定期現場審核。 | 監(jiān)督受托方履行協(xié)議總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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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是否結合產品風險定期組織對委托生產質量管理、生產管理等情況進行回顧分析;是否每季度進行不少于一次風險研判,并制定糾正預防措施,持續(xù)健全質量管理體系。 | 季度分析機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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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企業(yè)負責人是否定期聽取質量負責人質量管理工作匯報;是否充分聽取質量負責人關于委托生產藥品質量風險防控的意見和建議,對實施質量風險防控提供必要的條件和資源。 | 企業(yè)負責人質量風險防控工作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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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是否制定藥品安全事件處置方案,并定期組織開展培訓和應急演練。 | 藥品安全事件處置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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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是否依法建立并實施藥品追溯制度,按要求自建或者委托第三方建設信息化追溯系統(tǒng),并按照規(guī)定向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供追溯數據。 | 藥品追溯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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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是否建立年度報告制度;企業(yè)負責人是否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年度報告工作,并按照年度報告有關規(guī)定撰寫、提交。 | 年度報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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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是否建立短缺藥品停產報告制度并按規(guī)定實施。 | 短缺藥品停產報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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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是否依照藥品召回有關規(guī)定建立并完善藥品召回制度;召回的藥品需要銷毀的,是否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銷毀;召回完成后是否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將藥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衛(wèi)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 | 藥品召回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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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是否定期進行自檢或者內審,監(jiān)控相關質量管理規(guī)范實施情況;自檢或者內審是否有方案、有記錄、有報告。 | 體系內審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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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是否具有責任賠償能力相關證明或者相應的商業(yè)保險購買合同;是否建立責任賠償的相關管理程序和制度;責任賠償能力是否與產品的風險程度、市場規(guī)模和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等因素相匹配。 | 責任賠償能力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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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持有人對受托生產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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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委托生產中藥注射劑、多組分生化藥的,產品是否具有近五年連續(xù)生產銷售記錄,且未發(fā)生過嚴重不良反應和抽檢不合格的情況;持有人是否對中藥注射劑、多組分生化藥的受托生產企業(yè)具備同類型制劑產品近三年連續(xù)生產的記錄進行確認;是否按照現行技術要求,對擬委托生產的中藥注射劑、多組分生化藥開展化學成分研究、定性定量分析方法研究、生物學質控方法研究、持續(xù)穩(wěn)定性考察研究、全面毒理學研究及藥品上市后研究;是否每年對受托生產企業(yè)以及中藥提取物、動物來源原材料制備過程的藥品GMP符合情況進行現場審核,并對受托生產企業(yè)檢驗能力進行評估。 | 中藥注射劑、多組分生化藥受托生產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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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受托生產企業(yè)存在《國家藥監(jiān)局關于加強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委托生產監(jiān)督管理工作的公告》第(七)款中不良信用記錄情形的,持有人是否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jiān)管部門如實報告,并提交持有人對受托生產企業(yè)藥品GMP符合情況的審核報告、對受托生產企業(yè)檢驗能力的評估報告以及對受托生產企業(yè)前期違法違規(guī)行為整改情況的評估報告。在委托生產藥品期間,持有人是否派員駐廠對委托生產過程進行管理;是否每年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jiān)管部門定期提交上述審核報告和評估報告。 | 特殊情形受托生產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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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是否制定對受托生產企業(yè)的年度審核計劃并實施;年度審核計劃是否覆蓋現行有效的質量協(xié)議約定的全部內容;是否能提供對受托生產企業(yè)審核的全部資料和相應記錄。 | 審核計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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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是否確認受托生產企業(yè)廠房設施和設備等生產條件和能力能滿足委托生產需要,確保產品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經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注冊標準和生產工藝要求;是否確認受托生產企業(yè)按計劃對廠房設施和設備進行維護,并結合受托生產產品開展必要的確認與驗證。 | 設施設備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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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是否在受托生產企業(yè)完成必要的確認和驗證(包括廠房設施、設備和公用系統(tǒng)等)并達到預期結果后,再進行產品的生產工藝驗證;工藝驗證和清潔驗證的方案和報告是否經雙方批準。 | 工藝驗證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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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是否確認受托生產企業(yè)根據受托生產產品的特性、工藝和預定用途等因素,確定廠房、生產設施和設備多產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應的報告;是否對受托生產企業(yè)產品共線生產風險評估報告進行審核和批準。對于同一生產線生產其他產品的,持有人和受托生產企業(yè)是否根據《藥品共線生產質量風險管理指南》制定可行的污染控制措施,排查污染和交叉污染風險;是否定期對控制措施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檢查,并根據風險評估情況設置必要的檢驗項目、開展檢驗,確保藥品質量安全;委托生產協(xié)議中是否明確雙方共線生產相關責任義務。 | 共線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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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是否對委托生產全過程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確保受托生產企業(yè)能夠按照注冊工藝生產出符合注冊標準的產品;生物制品、中藥注射劑、多組分生化藥委托生產的,持有人是否選派人員入駐受托生產企業(yè)對生產管理、質量管理全過程進行現場指導和監(jiān)督;派駐人員是否具有相關領域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熟悉產品的生產工藝和質量控制要求;派駐人員工作職責是否在質量協(xié)議中予以明確。 | 委托生產監(jiān)督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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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受托生產企業(yè)是否嚴格執(zhí)行質量協(xié)議和委托生產協(xié)議;是否積極配合持有人的現場審核和抽查檢驗、開放相關場所或者區(qū)域;是否提供真實、有效、完整的文件、記錄、票據、憑證、電子數據等相關材料。 | 受托方配合持有人審核和檢驗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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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是否對物料供應商進行評估批準;是否建立對原料、輔料、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等供應商進行定期審核制度;是否定期對主要物料供應商的質量管理體系進行現場審核;是否將合格供應商目錄提供給受托生產企業(yè);受托生產企業(yè)是否將持有人提供的合格供應商納入自身合格供應商目錄,用于相關物料入廠時的核對驗收。 | 供應商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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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 是否通過質量協(xié)議明確物料采購、驗收、取樣、留樣、檢驗和放行等責任,并按質量協(xié)議約定及藥品GMP要求實施;是否明確了檢驗報告書、物料放行審核單等文件原件或復印件的移交或共享的時機與方式;是否定期對受托生產企業(yè)的入廠檢驗結果進行抽查審核,確保相關物料符合藥用要求和法定標準。 | 物料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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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是否制定藥品上市放行規(guī)程,對受托生產企業(yè)的檢驗結果、關鍵生產記錄和偏差控制情況進行嚴格審核,并經質量受權人簽字。 | 成品放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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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是否通過質量協(xié)議明確約定物料和產品運輸、儲存責任,確保運輸、倉儲管理符合相應質量管理規(guī)范要求。 | 儲運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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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 是否向受托生產企業(yè)提供必要的技術資料;受托生產企業(yè)是否根據持有人提供的文件資料,結合企業(yè)現有的生產技術條件和質量管理情況制定相應的委托生產技術文件;文件是否經雙方審核批準。 | 技術文件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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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 委托雙方是否對委托生產品種建立覆蓋全過程的藥品GMP文件體系;是否按藥品GMP要求保存所有與委托生產品種直接相關的生產質量文件和記錄,并確保所有的文件和記錄可以隨時查詢。 | 體系文件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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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 在質量協(xié)議或者受托生產企業(yè)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中,是否對受托產品的生產日期、產品批號、有效期的編制方法進行規(guī)定。 | 批號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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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 是否確認受托生產企業(yè)對受托產品的返工、重新加工制定針對性標準操作程序,并經雙方審核批準;是否在實際操作前進行書面批準。 | 返工重新加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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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 是否通過質量協(xié)議明確原輔料、包裝材料和中間產品的檢驗責任,并按質量協(xié)議約定及藥品GMP要求實施;受托方負責原輔料、包裝材料和中間產品的檢驗的,是否進行檢驗方法學的驗證、轉移或者確認,相應方案和報告是否經持有人審核批準。 | 檢驗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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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 是否通過質量協(xié)議明確留樣責任;留樣的儲存條件和數量是否符合藥品GMP要求;受托方進行成品、物料留樣的,是否經持有人審核批準。 | 留樣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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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 是否通過質量協(xié)議明確持續(xù)穩(wěn)定性考察責任,并按質量協(xié)議約定及藥品GMP要求實施;受托方負責持續(xù)穩(wěn)定性考察的,持續(xù)穩(wěn)定性考察方案和報告是否經雙方審核批準。 | 穩(wěn)定性考察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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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 是否按照藥品監(jiān)管有關規(guī)定和藥品GMP等要求建立藥品上市后變更控制體系,制定實施內部變更分類原則、變更事項清單、工作程序和風險管理要求并認真實施;是否結合產品特點,聯合受托生產企業(yè)開展相關研究、評估和必要的驗證后,確定變更管理類別;是否按規(guī)定對相關變更進行批準、備案后實施或者在年度報告中載明。 | 變更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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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 是否建立符合法律法規(guī)要求的偏差管理制度;對生產質量管理活動中發(fā)生的與受托生產產品相關的偏差,受托生產企業(yè)是否按照偏差處理程序進行處理,并將擬采取的糾正預防措施告知持有人;重大偏差處理報告是否經持有人審核批準。 | 偏差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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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 委托雙方是否制定對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結果和重要的異常趨勢的處理程序,并將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文件記錄以復印件或者其他方式移交給對方。 | 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結果和重要的異常趨勢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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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 是否建立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操作規(guī)程,并按質量協(xié)議約定及藥品GMP要求實施;受托方制定的糾正和預防措施是否經持有人審核批準。 | 糾正預防措施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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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 是否通過質量協(xié)議明確產品質量回顧分析責任,并按照藥品GMP要求進行質量回顧分析;受托方進行產品質量回顧分析的,分析報告是否經持有人審核批準。 | 質量回顧分析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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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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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持有人自獲得藥品生產許可證以來,注冊地址、生產地址、關鍵崗位人員是否發(fā)生變更;如有,是否按照相關規(guī)定辦理。 | 地址、人員變更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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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持有人委托生產的品種是否發(fā)生過質量問題;如有,是否采取質量風險控制措施。 | 委托生產品種質量管理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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